介绍

北京听力协会(Beijing Society of Audiology)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是由众多知名专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益人士联合发起,自愿申请,经由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4A级社会组织。为了拓宽协会平台,加强协会与国际间的交流,吸纳和培养更多高精专人才,促进中国与国际听力学的发展与繁荣。2019年,协会加入了“听力国际”,成为Hearing International(HI,听力国际)北京中心。2023年,协会成功申请并正式成为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udiology(ISA,国际听力协会)成员。

在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业界众多专家委员的支持与鼓励下,协会在行业建设、学术交流、公益科普、公众服务、团队自律方面取得了优秀又备受好评的成果。

荣誉奖项

北京听力协会-荣誉奖项

北京听力协会-荣誉奖项

• 获选首批“百强社团”荣誉称号

• 评选为“北京市科协系统先进集体”

• 获“北京社会好人榜”荣誉证书

• 获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联合评选出的,2018年度首都学雷锋志愿服务“五个100”先进典型活动中“最佳志愿服务组织”“最佳志愿服务项目”“最美志愿者”奖项

• 名誉会长万敏女士获“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荣誉称号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北京听力协会,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管理、自主发展、廉洁自律原则,主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听力医学和听力言语康复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和依法治会的原则,努力开展社会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深化听力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行业合作,促进听力医学和听力康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听力医学和听力康复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增进人民福祉和健康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与听力工作有关的科学普及、课题调研、对外交流、标准制定、专业培训、业务咨询、承办委托、技术推广、编辑专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应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社会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党建工作机构是北京听力协会党支部。本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社会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本社会团体章程、有加入本社会团体的意愿、在本社会团体的业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社会团体。本社会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会团体。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社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社会团体决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会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社会团体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社会团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社会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社会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社会团体名称、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

(十)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推举一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由会员本人出席。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个人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少为七人,原则上最多为一百人,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社会团体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前,理事人选由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理事,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单位调整理事,应书面通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该单位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常务理事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理事会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参与审议决定社团内部运行、事项变更、年度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勤勉、谨慎、独立行使被赋予的合法职权;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会团体合法利益、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社会团体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接受监事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常务理事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变更事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

(十五)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六)决定本社会团体大额资金使用;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社会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个人会员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当采取现场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届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由五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人数最多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授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二)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三)审议本社会团体大额资金使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期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不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社会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常务理事、个人会员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负责人(不含监事长)总数最多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一般情况下,在本社会团体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由本社会团体在其离任后的二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社会团体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届期与理事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退出依照产生程序。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本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

本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社会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社会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退出事项;

(七)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

(八)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或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社会团体承担。

第六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四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社会团体设立秘书长一人,负责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设立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社会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本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条件。本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社会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社会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本社会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举办实体机构,经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本社会团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实体机构分开,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市场定价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本社会团体加强对实体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以及全体到会人员签字等内容。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材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在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上述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五十三条 发生内部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等途径,在党组织监督下民主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内部民主程序解决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成员如发现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检举,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社会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社会团体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给本社会团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本社会团体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化调整情况以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至两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接受年度检查或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社会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社会团体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无正式党员时,可通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中共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中共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社会团体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七十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对本社会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本社会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社会团体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会团体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明确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会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北京听力协会组织架构

领导成员

第四届名誉会长

倪道凤

倪道凤

名誉会长

万敏

万敏

名誉会长

第四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刘玉和

刘玉和

会长

金昕

金昕

副会长

王一岚

王一岚

副会长、秘书长

刘晓明

刘晓明

监事长

分支机构

听力技术服务中心、听力服务行业委员会、临床听力学技术专业委员会、听力健康服务专业委员会